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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禹城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禹城塑胶型材有限公司,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禹城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余下镇老电厂内。法定代表人解学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斗路中段80号。法定代表人张斌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禹城塑胶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鑫荣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6702元。执行中查明,该案在原来执行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收到尾款后已向被执行人出具了收条,且收条中已注明该欠款已结清,故应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