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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龙雁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龙雁,青岛海顺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西工业集中区6号。法定代表人:孙忠伟,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雁,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介余,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海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办事处城马路77号乙(城阳火车站北二公里)。法定代表人:仇兆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上诉人靖江市悠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悠味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雁、原审被告青岛海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食品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10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在审理龙雁诉悠味食品公司、海顺食品公司、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悠味食品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买卖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悠味食品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龙雁主张悠味食品公司、海顺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为侵权之诉,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侵权行为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另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龙雁购买涉案商品的主要收货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街道棕榈假日302,上述收货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悠味食品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悠味食品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悠味食品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称其在2016年3月5日,通过上诉人在天猫商城购物平台开设的飘零大叔购物网站购买了鱿鱼丝休闲食品。购买后称食品经检测含有甲醛和淀粉,故依据《食品安全法》认为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赔偿损失。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就购买鱿鱼丝而言,与上诉人存在买卖关系。被上诉人所购的鱿鱼丝是否含有甲醛和淀粉、是否由权威部门鉴定、是否对人体有害、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等,均属货物买卖过程中存在的合同违约行为。更何况被上诉人所购的食品上诉人仅为销售者,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食品的生产单位为海顺食品公司。故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而不应为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系产品责任侵权,且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法律规定,因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402民初10346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8日,龙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香洲区法院出具《情况说明》,声明本案涉及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相竞合的法律关系,选择以产品责任作为立案案由。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龙雁在提起本案诉讼之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可能存在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相竞合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对其请求权予以选择。龙雁已经明确选择了产品责任的侵权之诉,故本案应当按照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至于是否构成侵权则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故上诉人悠味食品公司要求以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之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关于因侵权纠纷的管辖确定做出了详细的阐明,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不再赘述,并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董春杉审判员 刘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