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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月耀、苏卫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耀,苏卫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耀,男,195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被执行人:苏卫淦,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王月耀与被执行人苏卫淦健康权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5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月耀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王月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费、营养费合计16470.98元及受理费121.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苏卫淦实施拘留15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文审 判 员  王礼兴审 判 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杰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