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执7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高富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高富东,黄张凤,宿松县好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郭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58号。法定代表人:冯俊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少渊,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高富东,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黄张凤,女,198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宿松县好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宿松路352号。法定代表人:富富东。被执行人:郭方平,男,197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佳信典当有限公司与高富东、黄张凤、宿松县好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郭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富东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富东所有的皖H×××××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庆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