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家开与张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开,张松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43号原告张家开,男,200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理人张新强,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原告的父亲。被告张松涛,男,199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家开诉被告张松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家开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时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泳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