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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德阳分所律师。上诉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03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983元,减半收取3992元,由上诉人核工业德阳金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973元,减半收取29487元,由上诉人四川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