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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878号原告: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伏龙村一组。法定代表人:许淑勤。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钊,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区干溪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冬平。原告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台鸿金属��品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立案后与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台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川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