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月与洪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洪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76号原告:王月,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洪路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月诉被告洪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月负担。审 判 长 宋颖审 判 员 王敏人民陪审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