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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月与洪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洪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76号原告:王月,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洪路军,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王月诉被告洪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王月负担。审 判 长  宋颖审 判 员  王敏人民陪审员  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