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晓宇申请崔玉波、杨亚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宇,崔玉波,杨亚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431号申请人张晓宇,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执行人崔玉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杨亚贤,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1民初259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晓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玉波、杨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宛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添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