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麟与袁友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麟,袁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陈麟,男,生于1987年2月2日,公民身份证号42900519870202003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章华中路20号。被执行人袁友明,男,生于1956年7月29日,公民身份证号422429195607295456,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渔阳财管所职工,住该单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麟与被执行人袁友明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友明偿还申请执行人陈麟人民币48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肖才武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潜法执字第0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