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贤均与李清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1198号请执行人李贤均,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李清万,男,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8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清万应向申请人李贤均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1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 杰审判员 颜长江审判员 江显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