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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原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某,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瑞,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原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0581刑初801号刑事判决。原栓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栓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581刑初8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贠宁宁审判员  张 鑫审判员  申江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