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何劲与陈俊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劲,陈俊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劲,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龙海市石码镇杨厝路**号*幢***室,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陈俊羊,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漳州市芗城区永鸿三江*幢***室,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何劲与被执行人陈俊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劲申请执行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12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