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才熊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才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简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9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经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由简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熊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才熊在简阳市城区窃得一辆白色蓝野牌LY125T-21型踏板摩托车后骑回家中留为己用。2.2016年11月19日傍晚,被告人李才熊来到简阳市阳安中学教学公寓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盗走后予以销赃。3.2017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才熊来到简阳市红建路“星之语”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马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黑色奇蕾牌TDR06Z型电瓶车盗走并骑回家中停放。该车现已追退被害人。民警接马某报警后于2017年2月22日晚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挡获,并在其家中查获了被盗的蓝野牌LY125T-21型踏板摩托车、奇蕾牌TDR06Z型电瓶车及盗车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蓝野牌LY125T-21型踏板摩托车价值1800元、奇蕾牌TDR06Z型电瓶车价值3885元。被告人李才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才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被盗电瓶车相关资料,价格认定意见书,病历资料,李才熊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害人马某、李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李才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李才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才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才熊对被害人李某的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予以退赔;对扣押在案的盗车工具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佟 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