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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分公司、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分公司,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844号原告: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林高飞,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主要负责人:林依强,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志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玉林分公司、福建华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60元,减半收取13380元,由原告广西华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