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1、刘某等与时某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刘某,时某,王某2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632号原告:王某1,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刘某,女,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某,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王某2,女,201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时某之女。法定代理人:时某,系王某2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刘某与被告时某、王某2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刘某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双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