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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左权县公安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涉县博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左权县公安局,涉县博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马头电厂西侧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吴力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社友,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游卫国,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中心法律服务服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权县公安局,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30号。法定代表人张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军,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茜丹,山西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涉县博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商贸城二桥对过。法定代表人杨成方,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