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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伦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544号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渝北区银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5891256C。法定代表人:邓德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可峰,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伦英,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伦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因原告重庆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申请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