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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4行审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与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2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旻,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伟明,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浩,系江门市固体废物处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袁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江环罚字201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停止生产的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江环罚字201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东蓬江区东泰达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的行政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