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邵昌信与张涛、山东淄博沈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昌信,张涛,山东淄博沈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102号原告:邵昌信,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鑫,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涛,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山东淄博沈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西河镇敦仁村。法定代表人:马乃甫,总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鲁泰大道以北、南京路以东大张村综合办公楼1号。主要负责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建一,男,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昌信与被告张涛、山东淄博沈淄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昌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昌信负担。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