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尹爱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尹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财保63号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徐州市睢宁经济开发区幸福路66号,法定代表人:吕国良。被申请人:尹爱国,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徐州万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尹爱国所有三一牌465型号挖掘机一台(现被东海县国土局桃林国土所扣押于东海县城北停车场)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爱国所有三一牌465型号挖掘机一台,期限六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司开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