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庞义明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735号本院于作出(2016)豫1282民初706号的裁定,查封了庞义明驾驶的车牌号为豫M×××××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机动车型号为:QCJ7150A),现因被执行人庞义明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庞义明驾驶的车牌号为豫M×××××比亚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