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庞义明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735号本院于作出(2016)豫1282民初706号的裁定,查封了庞义明驾驶的车牌号为豫M×××××比亚迪牌轿车一辆(机动车型号为:QCJ7150A),现因被执行人庞义明履行法律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庞义明驾驶的车牌号为豫M×××××比亚迪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