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周朋柘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团,周朋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于立团,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吉林省扶余县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周朋柘,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黑龙江省讷河市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于立团与被执行人周朋柘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立团依据我院(2017)京011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周朋柘给付案款2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朋柘送法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周朋柘尚在监狱服刑,无法到庭。经查,被执行人周朋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立团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京011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于立团发现被执行人周朋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要求被执行人周朋柘给付案款二千一百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