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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维明等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明,王明达,胡高祥,王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明(曾用名:王维雨),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精艺复印社业主,户籍地永吉县,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日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明达,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3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现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胡高祥,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现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7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王明达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胡高祥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历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明及其辩护人张日辉、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为谋取利益为不符合信用卡办理资格的人申办信用卡制作虚假工作证明材料,找到吉林市船营区精艺印务社业主被告人王某明伪造假印章,王某明以每枚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王明达伪造吉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印章四枚;以每枚人民币80元、50元不等的价格为胡高祥伪造吉林水务集团船营运营维护服务中心、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吉林市结核病预防治疗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印章五枚。案发后,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因涉嫌诈骗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伪造印章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3日将王某明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归案、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信用卡申办资料复印件、扣押清单、照片、证明、说明、辨认笔录、文件检验鉴定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王明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制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胡高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制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明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系初犯,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明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为谋取利益为不符合信用卡办理资格的人申办信用卡制作虚假工作证明材料,找到吉林市船营区精艺印务社业主被告人王某明伪造假印章,王某明以每枚人民币80元的价格为王明达伪造吉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印章四枚;以每枚人民币80元、50元不等的价格为胡高祥伪造吉林水务集团船营运营维护服务中心、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吉林市结核病预防治疗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印章五枚。案发后,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因涉嫌诈骗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明被抓获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明的家属替王某明将违法所得人民币690元上交本院。另查明,王明达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印章印模、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说明、证明证实,王明达、胡高祥用来为他人申办信用卡使用的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水务集团船营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等公章均系伪造的。2、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胡高祥处扣押了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三枚印章。3、信用卡申办资料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为他人申请办理信用卡使用私刻的印章情况。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王某明辨认,胡高祥是找其私刻公章的人;经胡高祥辨认,王某明就是给其刻公章的人。5、归案、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明达、胡高祥因涉嫌诈骗犯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到公安机关,被告人王某明被抓获到案,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本案各被告人的自然情况。7、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明、胡高祥无违法犯罪记录;被告人王明达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8、证人王某、贾某、刘某、王某证实,王明达、胡高祥为不具有办理信用卡资格的人进行包装,骗领信用卡。9、被告人王某明供述,我在船营区光华路开了一家打字复印社,2015年8月至10月间,我在自己的打字复印社给王明达和一个姓胡的男子每人私刻过四、五枚公章。王明达多次到我店里复印申请单,我就认识他了,我先给王明达私刻公章,通过王明达认识姓胡的男子后给姓胡的男子也私刻公章了。我一共私刻了9枚公章,名称分别是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吉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水务集团船营维护服务中心、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我收王明达每枚印章80元钱,除一枚服饰店印章收胡高祥50元钱外,其他每枚印章都收胡高祥80元钱。我的打字复印社不具备刻公章资格,私刻公章就为了赚钱,刻公章赚的钱被我日常花销了。10、被告人王明达供述,2015年8月至10月,我在船营区光华路一家打字复印社姓王的老板那私刻过四枚公章,名称分别是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吉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我每枚公章都给老板80元钱。我还告诉胡高祥这家打字复印社能私刻公章,胡高祥也到这私刻过公章。我为了给不具备办理信用卡资格的人办理信用卡,在给他们包装时需要一些相关资料,资料上需要有公章,所以,才想到私刻公章的。打字复印社老板没让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刻的公章我用完就扔了。11、被告人胡高祥供述,2015年9、10月份,我为了给不具有办卡资格的人办理信用卡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提供的资料上需要有公章,就在船营区光华路附近一家打字复印社让老板私刻了五枚公章,名称是吉林水务集团船营维护服务中心、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除欧姿菲尔服饰店公章,我给了打字复印社老板50元外,其他每枚公章我都给了打字复印社老板80元。打字复印社老板没让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王明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胡高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王明达、胡高祥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王某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王某明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王某明住所地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明达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王某明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明达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5月3日止。)四、被告人胡高祥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五、没收被告人王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690元上缴国库。六、在案扣押的吉林市结核病防治所、吉林市中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区欧姿菲尔服饰店印章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吉林移动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服务中心、吉林市水利局防汛指挥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吉林市船营区妇幼保健院、吉林水务集团船营运营维护服务中心、沈阳铁路局吉林车务段印章并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竹云审 判 员  刘晓英人民陪审员  董义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