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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朱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财保4号申请人: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卢忠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蓉,女,199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申请人旌德县鸿迪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迪伟业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德支公司的帐号为62×××71中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鸿迪伟业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朱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芙蓉支行的帐号为62×××71中的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慧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