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祥、江苏昊景达贸易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祥,江苏昊景达贸易有限公司,曹素成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祥,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步专,江苏省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昊景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明珠北路。法定代表人:王淑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曹素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再审申请人吴祥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昊景达贸易有限公司、曹素成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阜商初字第0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吴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书实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现有确凿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马之将、季良、曹素成三人的陈述材料因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且提出的申请超出6个月的法定期限。综上,吴祥的再审申请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黄建中审判员 谢天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