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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仕江、旺苍县教育和科技技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仕江,旺苍县教育和科技技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51号申请执行人:尹仕江,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教育和科技技术局,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刘雄,局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尹仕江与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赖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