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刑更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贲华友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贲华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116号罪犯贲华友,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桂市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贲华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7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贲华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519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贲华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8年6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中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桂中狱减字第35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贲华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贲华友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贲华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获奖励分118.4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贲华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贲华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贲华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海用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赖政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