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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恢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付知龙与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知龙,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付知龙。被执行人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孟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知龙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破字第00002-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81执恢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