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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13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该公司债权一部经理。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夏都大街230号商业13号楼230-44室。法定代表人:陈德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向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我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1元减半收取,8240.5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长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秋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