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承忠、高爱玲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承忠,高爱玲,周荣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承忠,男,195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高爱玲,女,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周荣俭,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承忠与被执行人高爱玲、周荣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7621.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高爱玲、周荣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承忠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