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田朝洋与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朝洋,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85号原告:田朝洋,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以斌,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法定代表人:王林杰。原告田朝洋与被告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田朝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朝洋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