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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发金申请执行徐福国、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发金,徐福国,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杜发金,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徐福国,男,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被执行人:王平,女,汉族,职业农民,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杜发金申请执行徐福国、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57300元、案件受理费1823元及延迟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暂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则申请人在执行期限时效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1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