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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555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茶马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男,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B2229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涵,男,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淼娟,女,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献雅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人民陪审员  甘源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克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