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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7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张鑫、沈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张鑫,沈金良,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7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张鑫,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王利达、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金良,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金港村官桥头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258533-9。法定代表人:沈金良,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玉珍,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张鑫与被执行人沈金良、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三执行人所有的车辆,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无法查找,调查被执行人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结果其已歇业。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沈金良、海宁市佳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玉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沈金良、徐玉珍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