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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升坚与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坚,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024号原告:张升坚,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岗北集约工业区伟业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张升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升坚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克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升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劳动仲裁情况:一、张升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张升坚与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仲裁结果:不予受理张升坚的仲裁申请。原告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0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补缴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未给原告缴纳的社保费(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及2016年6月);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原告2006年3月入职被告。对于有争议的事项,双方举证如下: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1份、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工作证复印件1份、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1份、申请书复印件1份。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对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工作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工作证记载原告的入职时间是2006年3月,原、被告对原告2006年3月入职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劳动关系应计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承认原告工作至2016年6月30日,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2016年5月8日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1956年5月8日出生,2016年5月8日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早于原告主张的劳动关系结束时间,因此被告的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是2006年3月至2016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原告应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申请办理。原告提供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申请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升坚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盛信彩印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至2016年5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张升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克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黎子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