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司超鹏、长垣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超鹏,长垣县公安局,贾恒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司超鹏,男,汉族,1995年11月9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公安局,住所地长垣县山海大道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80055680925。法定代表人封民,任局长。出庭负责人张忠文,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宋媛媛,长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王保华,长垣县公安局苗寨派出所所长。原审第三人贾恒远,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省长垣县。上诉人司超鹏因与被上诉人长垣县公安局、原审第三人贾恒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7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司超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司超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长城审判员 路月梅审判员 随 伟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明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