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张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荣,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102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荣,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申请执行人杨海荣与被执行人张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现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现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民初15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景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