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培山,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刑初446号自诉人卢培山,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单位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濮阳市南海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63630XJ。法定代表人杨正宾,该公司董事长。自诉人卢培山以被告单位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卢培山以与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单位河南省正方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卢培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