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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雄新与林康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新,林康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154号原告:林雄新,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黄可明,广东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康艺,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中路三号四楼401-405。法定代表人:胡志刚。原告林雄新与被告林康艺、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雄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林雄新负担。审判员  马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