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春才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才,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才。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红民。本院在执行王春才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靖劳人仲调字【2016】23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