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司惩复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吴文生;黄正全;柯倍思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吴文生,黄正全,柯倍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司惩复4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灵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清汉,董事长。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黄清汉(UYTAPNIOLUIS),男,1947年2月10日出生,菲律宾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EC0519XXX,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灵山工业区晋江三益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文生,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黄正全(UYDONALDLEE),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加拿大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BA6780XXX,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灵山工业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柯倍思,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复议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泉执行字第453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理中,复议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熙审判员 张勇代理审判员滕玲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定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