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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执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段国现、陈占国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国现,陈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段国现,住所地魏县。被执行人陈占国,住所地魏县。本院在执行段国现申请陈占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34民初20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朋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