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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1行审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田喜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田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81行审142号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卜蕴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曹晓勇,男,舞钢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东泽,男,舞钢市安监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田喜英,女,53岁,住河南省舞钢市。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18日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催缴通知书送达时采取张贴于涉案房屋门口的送达方式违反法律程序,属程序违法,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舞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舞)安监管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祥代理审判员  吴苏红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美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