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阳县阿鹏汽车租凭有限公司、林春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阿鹏汽车租凭有限公司,林春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16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阿鹏汽车租凭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350405-8,住平阳县鳌江镇新河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陈光颖。被执行人:林春票,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阿鹏汽车租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春票车辆租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春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春票尚欠申请执行人平阳县阿鹏汽车租凭有限公司车辆加速折旧费53954.0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及申请执行费709.3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