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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745号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净月大街4775号。法定代表人:陈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小龙,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中信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旸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