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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邦艳与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邦艳,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131号原告:李邦艳,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朱传银、马静,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怀省,主任。委托代理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邦艳与被告五河县武桥镇朱圩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邦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邦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璟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