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彭钦桃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5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钦桃,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监利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呙林勇,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钦桃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钦桃及其辩护人呙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4月至6月,被告人彭钦桃与袁某(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林(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合伙在东莞市XXX镇XXX路XXX巷XXX号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非法牟利。上述赌博场所,由彭钦桃负责管理,袁某2负责看场,黄某3提供场地并利用其治安队长的职务便利予以保护,雷某(另作处理)负责守店与抽水,并纠集了徐某1(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夏某1红、任某(均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和尚、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场。期间,被害人袁某1多次带人到赌场索要股份,遭到黄某3等人拒绝后则扬言报复。为了预防袁某1等人闹事,彭钦桃、袁某2经预谋后,由袁某2安排徐某1借来一把霰弹枪。同年4月30日2时许,袁某1等人到赌场再次索要股份未果,遂纠集被害人王某1以及泉红等十几名男子,携带砍刀、铁管等工具,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S×××××的东风牌商务车来到上述赌场。彭钦桃、袁某2、徐某1、夏某1红、任某、江某等人则持砍刀等工具在赌场守候,其中徐某1持一把霰弹枪。后袁某1、王某1等人持械冲向赌场时,徐某1持枪朝袁某1、王某1等人连开两枪,袁某1等人中弹后四处逃散。接着,彭钦桃、袁某2、任某、夏某1红等人将袁某1停留在现场的前述商务车砸烂(该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为751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王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2年3月19日,彭钦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汪桥镇周口村九组抓获彭钦桃。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彭钦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彭钦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罪表示认罪,但辩称他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有参股;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认罪,辩称案发当晚他在看到那些人拿工具要打架就很害怕,遂躲到房间里,他不在现场,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去砸车,事后他还让黄某3去报警。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开设赌场的是袁某2,彭钦桃只是在麻将店经营过程中找一些老乡去打麻将,彭入股的主观目的只是开麻将店,并不是想为他人提供赌博场地,也不知道店里有人赌博,麻将店平时由雷某负责管理,被告人彭钦桃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2.本案聚众斗殴的双方分别系袁某1等人及袁某2等人,袁某1所针对的对象一直系袁某2,彭钦桃对双方的纠纷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也不知道袁某2让徐某1准备枪支,案发当晚也没有证据证明彭钦桃实施了具体的打斗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钦桃犯聚众斗殴罪证据不足;3.根据现有证据案发当晚系袁某2、夏某1红、任某三人实施了砸车行为,这也是生效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而同案人夏某1红亦证实当时是他和任某、江某三人砸车的,彭钦桃本人亦否认有砸车,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钦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亦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6月,被告人彭钦桃与袁某(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黄某林(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合伙在东莞市XXX镇XXX路XXX巷XXX号为参赌人员提供场地非法牟利。上述赌博场所,由彭钦桃负责管理,袁某2负责看场,黄某3提供场地并利用其治安队长的职务便利予以保护,雷某(另作处理)负责守店与抽水,并纠集了徐某1(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夏某1红、任某(均已被判处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和尚、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看场。期间,被害人袁某1多次带人到赌场索要股份,遭到黄某3等人拒绝后则扬言报复。为了预防袁某1等人闹事,袁某2指使徐某1借来一把霰弹枪。同年4月30日2时许,袁某1等人到赌场再次索要股份未果,遂纠集被害人王某1以及泉红等十几名男子,携带砍刀、铁管等工具,驾驶悬挂车牌号为粤S×××××的东风牌商务车来到上述赌场。彭钦桃、袁某2、徐某1、夏某1红、任某、江某等人则持砍刀等工具在赌场守候,其中徐某1持一把霰弹枪。后袁某1、王某1等人持械冲向赌场时,徐某1持枪朝袁某1、王某1等人连开两枪,袁某1等人中弹后四处逃散。接着,彭钦桃、袁某2、任某、夏某1红等人将袁某1停留在现场的前述商务车砸烂(该车被损坏部分的价值为7515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袁某1所受损伤为轻伤;被害人王某1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2年3月19日,彭钦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汪桥镇周口村九组抓获彭钦桃。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陈述2011年年初至4月份,他帮博头治安队黄队长(即黄某3)在博头榕树附近开的一间赌档看场,黄某3每次给他两千元人民币。赌档是“老彭”(即彭钦桃)、黄某3和“黄某4”(即袁某2)三人合伙开的。2011年4月底的一个晚上,他看完场之后黄某3只给他600元,他认为给的少了,就很生气。第二天晚上他去到赌档和黄某3因为这个事情吵了起来,吵完架他临走时扬言要马上叫人来闹事。后他驾驶一辆商务车载着“小黑”、“红中”、“大头”等十几人去到赌档路口,他和“小黑”、“红中”、“大头”先下车走到巷子,看到彭钦桃、袁某2、“和尚”、“人羊”、“夏某2”等人都拿着砍刀和水管。他见情形不对,就回到商务车并叫上车里的人拿上砍刀和水管冲到巷子准备和对方打架,接着他看见对方一名叫徐某2(即徐某1)的男子向他们这边开了一枪,他感觉自己中枪了,就马上逃跑。然后他又听到一声枪声,接着他摔倒在地上,感觉双腿麻木,他回头看到徐某1端着枪正对着他的位置,枪管还在冒烟。“小黑”和“红中”跑过来架起他逃跑了。他逃跑时看到彭钦桃等人都在砸他的商务车。辨认笔录,辨认出袁某2就是“黄某4”、徐某1就是徐某2、黄某3就是黄队长、任某就是“人羊”、彭钦桃就是“老彭”。2.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陈述2011年4月29日晚上,老乡“泉红”叫他到博头一赌档拿工资,后他和“泉红”等约10人驾驶一辆商务车去到一巷子下车。袁某1在前面带他、“泉红”等人走进一巷子,他们看见前面约有十人手中各拿刀具,见到这种情形他们就回车上取了刀和水管再返回巷子。他看到对方有两名男子各拿着一把长枪,对方朝他们连开了三枪。他感到左眼痛,就转身往回逃跑了。他只认识对方一名叫“富哥”的男子。辨认笔录,辨认出袁某2就是“富哥”。(二)证人证言1.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博头东方区12巷3号一楼的麻将馆帮人看店。这个麻将馆是“王某4”和“老彭”开的,听说黄队长也有参与,平时都是“老彭”给他钱。赌档打麻将和纸牌每天都有,牌九他知道的只有几次。参赌的人大部分是“老彭”的老乡,应该是“老彭”叫过来的,有一些是自己过来参赌的。抽水的钱一般都是交给“老彭”。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30日2时40分许,他看到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在包子店旁边巷子口停了下来。这时一名年轻男子向旁边的巷子口喊了一声,好像是说人来了,然后就有十几名男子从车上下来,手中都拿着工具,并快速往巷子里走。然后他听到“嘭”的一声,那些面包车上下来的男子跑出来,接着他又听到“嘭”的一声,其中两个面包车下来的人摔倒在巷子口,然后又爬起来逃跑了。紧接着从巷子冲出四五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中端着一把枪,另外一名男子喊“砸车”。那伙人就捡起地上的砍刀开始砸车,砸了四五分钟,就进巷子里了。3.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4月30日凌晨先后有两名中了钢珠弹受伤的男子来就诊,前一名男子叫赵某,当时头顶部、右胸部各有一颗钢珠入肉,但入肉不深,他帮赵某取出钢珠并清洗伤口之后,赵某就离开了;后一名男子是双腿中钢珠受伤,陪同的男子看到有警察来就匆忙把那某受伤的男子带走,他们都还没来得及登记受伤男子的信息。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4月借了一把自制霰弹枪给徐某1。后听说徐某1在博头开枪打伤了人,徐没有把枪还给他。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他听老乡说徐某1前些日子在博头大榕树附近巷子里开过枪。辨认笔录,辨认出徐某1。(三)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6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在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汪桥镇周口村九组抓获彭钦桃。2.户籍证明,证实彭钦桃的身份情况。3.扣押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提取并扣押了长砍刀4把、短砍刀1把、粗铁管4根、细铁管2根、胶弹壳2个。4.房屋租赁和同,证实雷某租赁黄某林(以黄洪的名义)虎门镇博头路12巷3号的房屋。5.东莞市虎门太平人民医院监控截图,证实案发当晚3时许该院的现场监控情况。6.说明材料,分别说明未能缴获涉案枪支;未能找到相关参赌人员,也未能缴回相关赌具;因未能找到车主,故未能将车辆核定损失为7515元的结论及时通知车主;本案的被害人之一赵某在受伤后接受治理后已自行离去,暂时联系未果。7.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2年8月1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袁某2犯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徐某1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黄某3犯开设赌场罪;夏某1红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任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东莞市XXX镇XXX路XXX号门前路段以及XXX区XXX巷XXX号麻将馆的具体情况。在现场从粤S×××××面包车内提取了长砍刀4把、短砍刀1把、粗铁管4根、细铁管2根;从博头东方区十四巷地上提取了胶弹壳2个。(五)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袁某1被枪击致右侧胸部皮下、双侧小腿、右侧前臂皮下如组织内多处异物存留,袁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1右眉弓至右上睑见一处1.7CM疤痕,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损坏汽车涉案财产价格核定的复函,证实被损坏汽车财产在案发日公开市场价格为7515元。4.痕迹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车辆粤S×××××的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均未被凿改过。(六)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彭钦桃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2011年5月至7月,他帮“王大富”(即袁某2)看麻将店,赚到的钱两个人分。他看店期间有赌过2-3次牌九,没有赌过单双,其余都是打麻将。打麻将的台费是一次60元或50元。赌牌九是如何抽水的他不清楚,一般是袁某2在场的,他不在场。麻将馆是他和袁某2两个股份,没有其他人来找他们要股份,该麻将馆一般都是打一些较小的麻将,也没有请其他人看场或看风。2011年4月30日2时许发生在虎门镇博头村持枪伤人一事他不清楚,他是次日听老乡说过袁某2等人持枪打架伤人一事,但具体经过及原因他不清楚。他清楚记得当时在自己的出租房里,没有在现场。他只认识徐某1、夏某1红、任某,不认识袁某1等人。辨认笔录,辨认出夏某1红、徐某1、袁某2(即王大富)。2.同案人袁某2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他化名王大富。2011年4月,他和“老彭”(即彭钦桃)、黄队长(即黄某3)三人共同开设赌档,他负责看场和望风,彭钦桃负责具体运营和管理以及找老乡过来赌博,黄某3提供场地,挣到的钱平分。彭钦桃叫了徐某3(即夏某1红)来看场,他叫了徐某1过来。夏某1红又叫了任某、江某,彭钦桃还叫了个绰号“小花”(即雷某)的男子过来看店,他的一个绰号“和尚”的朋友也偶尔过来帮忙。彭钦桃每天给夏某1红等人100到200元的看场费。赌档从4月初开到6月底,开了两个多月,平时每天盈利约1300元,打牌九的时候盈利就会多一点,平均每个月应该有两万多元收益。他比较少去店里面,平时都是彭钦桃在记账,他应该一共分得一万多元。麻将馆的房东是黄某3的哥哥,每次收租都是黄某3找彭钦桃收的。赌档开了没几天,袁某1和丽姐过来索要股份,他们三人都不同意,彭钦桃还说不用理会袁某1等人,不过这帮人也不好惹,要是过来找事的话怕他们打不过,他就叫徐某1去找把枪来防范对方过来搞事。他给了徐某11000元作路费,徐回老家找了一把长枪过来。当时他有将徐某1回老家借枪过来对付袁某1的事告诉彭钦桃,当时彭钦桃没有表示异议。4月3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袁某1带了两名男子来赌档再次要求分股份,并跟他和彭钦桃吵了起来,临走时还扬言要砍死他们。他和彭钦桃就商量赶紧叫人拿上钢管和砍刀,并叫徐某1去把长枪拿到店里以防万一。他们这边刚准备好家伙,当时他和彭钦桃都拿了钢管,他就看见袁某1开着一辆灰色商务车带着十多名男子,每人手里都拿着钢管和砍刀朝他们赌档方向冲来。接着他就看见徐某1拿着长枪朝袁某1方向连开两枪,袁某1等人看到有枪,就一起朝路口方向逃跑。他当时没有叫徐某1开枪,是徐自己开的枪。袁某1等人跑出路口,他和彭钦桃、徐某1、夏某1红、任某和江某等人才慢慢走出路口,然后看见袁某1的商务车还停在路边。彭钦桃、夏某1红、任某和江某就拿钢管和砍刀去砸那辆商务车。过了几分钟,他就叫徐某1赶快去把枪藏起来,他就离开了。后又供述称他叫徐某1找枪的事没有跟彭钦桃商量过,但和彭说过要注意防备一下,案发当天不确定他叫徐某1拿枪时彭钦桃是否见到和听到。辨认笔录,辨认出彭钦桃就是“老彭”、黄某3就是黄队长、夏某1红就是徐某3、雷某就是“小花”,辨认出徐某1、任某。3.同案人徐某1的供述及辩解,供述赌档是“阿某”(即袁某2)和“老彭”(即彭钦桃)于2011年4月初开设的,彭钦桃负责日常管理,平时会交钱给黄队长(即黄某3)用来打通关系。如果有公安查赌博,黄某3就会事先通风报信。赌档平时有些老乡过来打麻将,晚上有时就开牌九赌博。袁某2还请了“小花”专门负责看店、抽水,彭钦桃请了徐某3(即夏某1红)、任某等人过来帮忙看风,他也是袁某2请来看场的,还有江某、“和尚”也是帮忙看场的。案发前袁某1来过赌档很多次,每次不是借钱就是故意搞事。后来有几次直接跟彭钦桃、袁某2索要股份。出事前的一个星期晚上12时许,袁某2打电话叫他到赌档,当时彭钦桃也在赌档,袁某2让他去找支枪过来吓唬袁某1等人。他通过张某拿到了枪,后他们去到虎门博头,袁某2开车过来把枪拿走藏到赌档。2011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他在赌档外面碰到袁某1气冲冲的从赌档出来,他过去问袁某2,袁某2说袁某1又来闹事还扬言要带人来砸场子,后他就回住处了。3时许,袁某2打电话叫他下来,他下来看到袁某1带着十几个人手拿砍刀、钢管等工具正要冲过来。他们这方有袁某2、彭钦桃及3、4名男子。袁某2将枪递给他,他就向着袁某1等人开了两枪,当时袁某2说对方要是冲进来就开枪。他开枪之后,袁某1一方的人听到枪响就跑了,根本没有打起来。袁某2则手拿一根钢管冲出去,夏某1红等人也跟过去,把袁某1的车砸烂了,因为当时他已经走了,所以没留意袁某2等人砸车的过程。之后他把枪放到赌档的洗手间内,当日23时许,就把枪还给了张某。辨认笔录,辨认出袁某2就是“阿某”、黄某3就是黄队长、夏某1红就是徐某3、雷某就是“小花”,辨认出任某。3.同案人夏某1红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他看场的赌场是“王某4”(即袁某2)开的,他和徐某1都是袁某2请来看场的,他还叫了任某、江某过来帮忙看场。袁某2每天给他和任某、江某每人100元或200元。还有一名叫“老彭”的男子好像也有这个赌档的股份,但是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他曾经听“小花”跟那些赌客说这个赌档是“老彭”、袁某2和“黄队长”开的。2011年4月底某晚12时多,他在赌场放哨。袁某2说袁某1等一下过来搞事,叫他准备一下工具对付。然后他和任某、江某拿着砍刀、钢管在赌场附近一巷子口等袁某1来。凌晨1时左右,一辆浅色商务车停在路边,袁某1等10多名男子拿着砍刀下车并走过来。接着他看见徐某1拿着一把长枪从前面的巷子里走出来开了两枪,袁某1等人听到枪声就往回逃跑。他们见状就追出去,袁某1等人没有将车开走,他和任某、江某三人就持砍刀等把车的车窗和轮胎砸烂了,当时只有他们三个人动手砸车。当时他只注意到袁某2、徐某1、任某、江某在场,其他人他没有留意到。辨认笔录,辨认出袁某2就是“王某4”、黄某3就是黄队长、雷某就是“小花”,辨认出任某、徐某1。4.同案人任某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老彭”(即彭钦桃)和“王大付”(即袁某)于2011年4月初在博头路13巷3号一店面开设麻将馆,这个麻将馆除了打麻将,还经常赌牌九,偶尔也会赌单双。雷某固定负责看店和抽水,他和徐某1、夏某1红、江某、“和尚”几人负责看场、望风,一般都是彭钦桃分钱给他们。2011年4月30日0时许,他接到夏某1红的电话说袁某1要带人过来打架,叫他马上准备一下。他去到麻将馆时,彭钦桃、袁某2、江某、夏某1红、“和尚”及另外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在场。彭钦桃、袁某2说等一下袁某1过来就搞袁某1,意思是要他们打袁某1,并让他们到麻将馆里面拿好工具。彭钦桃安排他和江某等人在麻将馆门口的巷子,其他人就去麻将馆另外的一边巷子,当时他和夏某1红各拿一把关公刀,江某拿一把砍刀,其他人手上也拿着工具。彭钦桃先走出去看一下袁某1有没有过来,很快彭钦桃跑回来,后面跟着很多人,江某提着刀要过去帮手,他感觉对方有很多人,就将江某叫住,这时徐某1不知从什么地方冲进来,并横插到另外一边巷子,紧接着他就听到两声枪声,他和江某等人冲过去看,发现徐某1双手端着一支散弹枪,袁某1等人已经四散逃跑了。夏某1红就大喊了一声“砸车”,他和袁某2、夏某1红、江某、彭钦桃、“和尚”等人就一起将车砸烂,江某和夏某1红还把几个轮胎扎破。辨认笔录,辨认出彭钦桃就是“老彭”、袁某2就是“王某4”,辨认出徐某1、夏某1红、黄某3、雷某。5.同案人黄某3的供述及辩解,供述称他没有开设赌场,他只是把店租给雷某,平时也是雷某在那里收钱,具体经营情况不清楚。2011年4月在博头榕树头附近有两方因争利益而发生争斗开枪。他听说是因为“老彭”和“王大富”因为麻将档的事,有一伙以“刀疤”为首的河南人经常去收保护费,双方发生矛盾开枪打了起来。现场有一辆商务车被砸坏,车内、车外都有刀具。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钦桃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又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还结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钦桃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开设赌场罪,经查,同案人袁某2、徐某1、任某均供述涉案赌场系被告人彭钦桃伙同袁某2等人开设,该赌场除打麻将外还经常赌牌九等;本案还有证人雷某的证言及被害人袁某1的陈述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彭钦桃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开设赌场中,被告人彭钦桃与同案人袁某2、黄某3均系赌场的股东,彭钦桃并负责管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钦桃虽当庭对开设赌场罪表示认罪,但否认参股,避重就轻,悔罪态度不端正,不能认定为认罪态度好。关于聚众斗殴罪,经查,被害人袁某1陈述案发当晚彭钦桃、袁某2等人都拿着砍刀和水管;而同案人袁某2亦供述案发当晚他和彭钦桃商量叫人准备工具以对付前来闹事的袁某1,并供述当时他和彭钦桃都拿了钢管;本案还有同案人徐某1、任某的供述予以佐证,任某并供述当时彭钦桃安排他到赌场门口的巷子,且彭还跑出去看对方的人来了没,与证人陈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综上,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钦桃与同案人商量并纠集多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彭钦桃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查,被害人陈述在逃跑的过程中回头看到彭钦桃等人在砸他的车;本案还有同案人袁某2、任某均供述彭钦桃有参与砸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彭钦桃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彭钦桃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钦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6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云花人民陪审员 梁焕弟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