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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剑阁县监察局与梁明秀行政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保26号剑阁县监察局、梁明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监察局与被执行人梁明秀行政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剑)2017监保字第004号提请保全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梁明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储蓄存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明秀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622848286961552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另查明其申请冻结的账户29150110002XXXX已销折,挂卡号为622848286961552XXXX。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剑阁县监察局申请执行的(剑)2017监保字第004号提请保全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