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宝文、安徽华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文,安徽华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审判业务用)案号(2017)皖06民终9号主审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复稿:审判长、庭长审核或签发:审委办校核:院领导签发:印刷校对:拟稿单位立案庭份数印刷时间文书名称民 事 判 裁 定 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皖06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文,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承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新城国际C座906室。组织机构代码06524120-0。法定代表人:张翠萍,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建春,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王宝文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华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华仁公司)、原审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0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宝文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宝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宝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0元,减半收取17660元,由上诉人王宝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化启武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闪闪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